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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规范和监督领导的决策行为,加强集体领导,促进班子团结和廉洁,提高决策的科学性,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重大事项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办,必须严格遵守"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"的原则,实行集体议事,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三条 会议主要议题为:
1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、决定;讨论分析本级党委的决议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;分析、评估基层党组织的工作。
2、研究部署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、工作思路、重大决策。
3、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、报告等事项;审议、批复下属党组织及党员的请示、报告事宜。
4、研究管理处重大事项及基层部门人事任免、党工委年度工作意见和年度工作总结。
5、研究党委委员工作分工。
6、决定党务系统和群众团体组织机构设置;党务和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培养、选拔、考察、任免以及党员干部的重大评优奖惩等事项;讨论行政领导班子建设、领导班子成员的调配,以及行政管理干部的培养、选拔、考评、奖惩等管理和监督。
7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、纪检和宣传教育等工作,制定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教育、法纪教育、理论培训,职工思想政治工作、职业道德教育、反腐倡廉教育。
8、研究决定有关加强对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的领导、发挥群众团体作用的问题。
9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事宜。
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
第四条 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,书记不在岗时可委托由副书记主持,党委委员参加会议。
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临时召开,会后形成会议纪要,由党委办公室存档。
第六条 党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,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到会。
第七条 议事程序:
(一)会前协调。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。议题应在相关委员之间作会前协调,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。
(二)准备材料。由分管委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。
(三)提前通知。会议通知(含议题及有关资料)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。
(四)充分讨论。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。会议先由分管委员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,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。讨论时,党委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,须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。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,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。
(五)逐项表决。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。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(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),须将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,以示负责。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,可进行无记名表决。未到会的党委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,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(六)作出决策。决策的形成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。会议作出最后决定后,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,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。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,作为检查督促落实的依据。
第四章 违规处理
第八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,所形成的决定无效,应立即纠正,重新议事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,当事的党委委员在向党委书记报告后,可临时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。
第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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